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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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全省律师网络教育培训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作者:湖北省律师协会
名市、州律师协会,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为适应全省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努力拓展律师教育培训渠道,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广大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省律师协会依托武汉中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湖北省律师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该系统运用最新的管理软件技术、视频播放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实现多媒体、智能化、网络化的在线视频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该系统拟定于2011年3月底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该系统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全省执业律师都可以参加本系统的远程教育培训。省直律师事务所和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必须参加本系统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本系统的培训内容主要为律师继续教育方面的知识。系统开通时共组织了60个视频和文字课件,以后每年都要更新和增加。这些课件由全国各地一些著名的专家教授和律师讲授,涉及律师执业中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指导性。每位执业律师都可以免费观看学习。
三、操作方式
(一)登录
全省执业律师均可通过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站——楚天律师网(www.ctlawyer.cn)首页中的“网络培训系统”通道进入培训系统登录界面。
首次登录培训系统的律师输入用户名(即“hb+新版证号后六位”)、密码(“新版证号后六位”)和验证码后即可登录。
成功登录培训系统后,请在“个人信息”栏目内更改密码。
(二)课程学习
该培训系统第一期包含60门视频课程,学员可从中选择学习。
具体方法是:每个律师在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后会有律师个人后台信息,其中该律师所选择的课程会保存在律师课程表中,下次登陆直接显示,同时课程表可以显示该律师对课程的学习情况,如已学、学习中、待学等。律师可对“视频课程”栏目所提供的所有课程,点击“加入我的课程表”即可完成选课,该门课程将会自动加入“我的课程表”栏目。之后点击“我的课程表”栏目中的课程名即可播放学习,每位律师可以自己按照阶段制定自己的课程表。律师个人课程表的功能是为了更好统计每位律师的课件学习情况,方便律师自己安排和组织对课件的学习计划。
具体步骤是:
(1)点击“视频课程”进入“全部视频课程”页面;
(2)在“全部课程”页面中可以选择查看课程名(简介),也可在搜索框中输入“课程名”、“教师”或按关键词查询相关课程;
(3)确定一门或者多门课程后请点击课程名后的“加入我的课程表”,律师个人课程表没有课程数量限制,课程可以一次性全部添加入“我的课程表“,也可以分批次选择学习。
(4)点击我的课程表,可查看课程表中律师自己添加的课程,可选择进行播放操作。
(5)在观看视频时,可以同时查看与视频相对应的讲义或者PPT文稿,视频播放的同时,讲义显示在旁边。
(6)在观看视频中,如需停止播放,请点击“保存按钮”,以记录该视频的观看学时。继续播放上次中断的视频可以直接选择从上次停止的时间开始播放。
(三)考核管理
律师参加本系统培训学习的成绩,是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其成绩由每门课程的在线学习时间构成。
1.每门课程的在线学习时间达到1学时(50分钟为1学时)才能开始计学分,低于规定的在线时间(50分钟),系统不计分,学完一个课件再计分。
2、视频在播放的时候每20分钟暂停一次,只有当学员点击确定后才能继续播放。视频播放完后系统自动记录每位律师的课程学分和时间,如果视频播放半途中断或停止,系统将会记录该视频中断前已播放的时间及学分。
3、所有课程的学习均计入律师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总学分。
4、省律协每季度通报每位律师的学习时间、学分和成绩。
四、其他事宜
1、为确保该系统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省律师协会将于3月下旬在汉举办培训班,对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负责网络培训的人员和省直律师事务所内勤进行操作和管理培训,请各地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3月 20日前报省律师协会。如各地要求单独举办培训班的请与省律师协会联系。省律协安排授课老师。
省律师协会联系人:杜蜀彬    联系电话:02787238566
2、使用中如有问题,请致电02788392819进行咨询,也可以在线提交或者发邮件至148com.com@gmail.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潘先生
3、如在使用中发现登录系统的新版执业证号码与实际核发新版执业证书中所记载的号码不一致时,请及时与省律协取得联系。
4、为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参加该系统的培训教育,请未报送有关信息的律师迅速将其信息报送省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